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本章程依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02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屏東縣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03條: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牙醫學術,增進國民健康,推行口腔衛生及保健,謀求會員之權益暨親睦為宗旨。
第04條: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05條:本會會址設置於屏東縣。
第二章 任務
第06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關於宣揚醫道之事項。
關於發展牙醫學術之事項。
關於建議制定醫事衛生法令之事項。
關於增進牙科醫術進步之事項。
關於政府機關團體會員之委託服務及諮詢之事項。
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關於指導及推行口腔衛生之事項。
關於維護牙科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之事項。
關於籌劃及協助醫療服務之事項。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07條:本會由屏東縣區域內領有牙醫證書者組織之,如執行醫療業務時,無論開業或服務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08條:具左列事項經理事長審查通過繳納一切規費,並領得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1.入會申請書。2.履歷表及身分證與證明文件(a.考試院及格證書、b.畢業證書、c.牙醫師證書,影印本各壹份。)3.立切結書。
4.其他規定事項,依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公會會員入會登記法規則辦理。
第09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曾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者處分者。
違反煙毒法者。
第10條:本會會員應遵守醫道,並保持社會之信譽。
第11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享有本會有關各項福利設施之權。
第12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遵守本會會員公約與章程。
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擔任本會所推舉及決議指定之職務。
按期繳納會費。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
第13條: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以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依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或退會之處分。
違反本會會員公約者。(依情節輕重)
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依情節輕重)
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密醫者。(退會)
聘雇或縱容未具牙醫師資格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退會)
當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未繳清全年會費者。(退會)
第14條:本會會員如有業務上正當權利受妨礙或名譽被毀損者,得具實呈報本會,經理監事會之議決認為正當者,本會應採取適當之維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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