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全聯會第10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修訂牙科助理之工作範圍:
(1)在牙醫師指導下,進行為口腔健康之演示。
(2)依牙醫師指示,作必要之檢查的紀錄。
(3)照相。
(4)X光攝影之清潔及準備。
(5)手術區之清潔及準備。
(6)各類裝置前後之清潔。
(7)口腔Preparation後,印模前之準備。
(8)Prophylaxis及Prevention之準備。
(9)除上述各款外,其他在不從事醫療行為之原則下,隨時提供牙醫師必要之協助。
註:對於牙科醫療院所中,不從事上述工作之人員不被視為牙科助理,如:掛號小姐或醫務行政人員,並無需辦理認證登記。
二、修訂牙科助理之工作範圍:
(1)在牙醫師指導下,進行為口腔健康之演示。
(2)依牙醫師指示,作必要之檢查的紀錄。
(3)照相。
(4)X光攝影之清潔及準備。
(5)手術區之清潔及準備。
(6)各類裝置前後之清潔。
(7)口腔Preparation後,印模前之準備。
(8)Prophylaxis及Prevention之準備。
(9)除上述各款外,其他在不從事醫療行為之原則下,隨時提供牙醫師必要之協助。
註:對於牙科醫療院所中,不從事上述工作之人員不被視為牙科助理,如:掛號小姐或醫務行政人員,並無需辦理認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