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牙醫師於所在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外執行口腔檢查須報備乙事,請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函釋內容辦理,檢附相關附件如附檔。
附加檔案:
1. 牙全輝字第3463號函
2. 附件四-衛生局醫事人員前往其他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支援報備申請流程
3. 附件五-支援報備帳號申請
4. 附件六-支援報備操作手冊
附加檔案:
1. 牙全輝字第3463號函
2. 附件四-衛生局醫事人員前往其他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支援報備申請流程
3. 附件五-支援報備帳號申請
4. 附件六-支援報備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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