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6日衛署醫字第0990211896號函辦理。
二、有關"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均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之費用。
三、另有關"指定醫師費用"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9日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會議決議,"為求全國之一致性,該項費用應予列為醫療機構不得向病人收取之項目,日後如有醫療機構向病人收取該項之費用,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取費用"。本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亦已正表列為"0"元,是以該項費用,不得收取。
四、如有擅立名目向病人收費之情事,將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03條規定予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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