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不適用名單991201-1000531

檢轉中央健康保險局來函公告「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一之(二)不適用本原則折付方式之第2及第3項條件之醫師名單」,詳如說明段。有效期限自99年12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止。名單詳附件。

附件:
相對合理門診點數不適用名單991201-100531 (pdf檔)
相對合理門診點數不適用名單991201-100531 (xls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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