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牙根植入術、單純齒切除術、複雜齒切除術",應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辦理。

主旨: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牙根植入術"、"單純齒切除術(健保支付編號92015C)"、"複雜齒切除術(健保支付編號92016C)",應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屬)相關單位。


說明:

一、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二、近來接獲民眾投訴醫療糾紛案件顯示,牙科各類手術或侵入性治療,常因風險溝通與告知之形式未臻健全,導致眾多不必要之醫療爭議,因此,醫療機構實施包含旨揭之手術,應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辦理。


相關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可至衛生署網站查詢並下載。

其相關附件內容如下:

1.手術同意書 (附件下載:衛生署手術同意書格式)

據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98)年6月24日網路新聞「簽手術同意書,任人宰割」文章,建議本署增修新版手術同意書內容,回應如下:本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開始使用,該手術同意書包括擬實施之手術名稱及原因、醫師之聲明及病人之聲明三部分。新版手術同意書旨在促使醫師確實盡到告知的義務,以及讓接受手術的病人,能在手術前被完整的告知手術風險、併發症、後遺症及其他相關資訊。
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即醫院與醫師非只將手術同意書讓病人簽具而已,而是須依法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充分說明手術之相關資訊,並於其充分瞭解後,取得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如據報所稱,病人在手術台上始簽具手術同意書,則該告知過程顯欠妥當,本署將函請各衛生局,確實督導所轄醫療院所,在為病人施行手術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病人知的權利。
另,鑑於某些手術之複雜性,僅口頭說明不足讓病患瞭解手術相關之所有資訊,醫院應提供病人手術說明書,以做為輔助說明資料,確保病人知的權利,並促進醫病之溝通。


2.麻醉同意書(附件下載:衛生署麻醉同意書格式)

據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98)年6月24日網路新聞「簽手術同意書,任人宰割」文章,建議本署增修新版手術同意書內容,回應如下:本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開始使用,該手術同意書包括擬實施之手術名稱及原因、醫師之聲明及病人之聲明三部分。新版手術同意書旨在促使醫師確實盡到告知的義務,以及讓接受手術的病人,能在手術前被完整的告知手術風險、併發症、後遺症及其他相關資訊。
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即醫院與醫師非只將手術同意書讓病人簽具而已,而是須依法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充分說明手術之相關資訊,並於其充分瞭解後,取得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如據報所稱,病人在手術台上始簽具手術同意書,則該告知過程顯欠妥當,本署將函請各衛生局,確實督導所轄醫療院所,在為病人施行手術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病人知的權利。
另,鑑於某些手術之複雜性,僅口頭說明不足讓病患瞭解手術相關之所有資訊,醫院應提供病人手術說明書,以做為輔助說明資料,確保病人知的權利,並促進醫病之溝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