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99年第一級至第三級(下半年)及第四級(全年)管制藥品申報作業開始囉!

99年第一級至第三級(下半年)及第四級(全年)管制藥品申報作業開始囉!

有關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需依規定辦理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99年之申報作業,請會員確實辦理,並宣導使用網路媒體申報。

說  明:
一、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應定期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99年1月1日起整併為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相同之罰鍰。

二、 100年1月31日前應辦理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下半年)第一級至第三級及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全年)第四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無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者,亦須辦理申報作業),申報方式可使用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惟請儘量使用網路申報。請至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首頁(網址:http://cdmis.fda.gov.tw/)下載操作手冊。

三、 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變更:
(一) 「伯替唑他(Brotizolam)」於99年4月2日由第三級管制藥品改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因此僅須於每年一月申報上一年度該品項之收支結存情形。
(二)「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4-methylmethcathinone)」於99年7月29日增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如有使用該品項從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向本局申請,並設置簿冊登載收支情形,按時申報。

四、 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曾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者,請自辦理變更時所申報之日期接續申報,已申報過之收支結存不需重複申報。

五、 辦理申報時請注意「上期結存數量」應與前次申報資料之「本期結存數量」相符;「本期結存數量」應為「上期結存數量」加上「本期總收入數量」再扣除「本期總支出數量」,並應與99年12月31日簿冊之結存量相符。

六、 自99年12月25日起合併升格改制為直轄市之縣市【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之機構業者:(一) 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原地址之「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者,其現持之管制藥品登記證仍有效力;倘其設立許可文件(例如:開業執照、藥局執照、藥商許可執照等)經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換發或加註者,得免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僅檢附管制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設立許可文件影本及原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向本局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事宜,變更後,其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證號維持不變。
(二) 如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載資料有實質變更(例如:同縣市遷址、變更管理人、機構或業者名稱)時,仍須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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